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理全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2-28 08:50:1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 罗丽斯 | 点击量:752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罗丽斯)2月24日上午,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花、李某庆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天元区法院采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系全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天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波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天元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卫华出庭支持公诉。4名人大代表、5名政协委员应邀旁听,见证了整个庭审过程。

2020年2月起,刘某花在其租赁的民房内,以灌装低价白酒的方式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贵州茅台”“国窖”“五粮液”等高档白酒,销售金额13万余元;2021年10月起,李某庆参与进来,涉案金额1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和食品安全等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知识产权人所有的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扰乱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应当承担召回案涉假酒并对所有退出流通的假冒注册商标及白酒予以销毁或者承担销毁费用6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花、李某庆犯罪事实清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花、李某庆系共同犯罪,其中刘某花系主犯,李某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涉案假酒;没收被告人李某庆犯罪所得1.1万元。

公益诉讼部分,两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花、李某庆假冒名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而且假冒的酒水一旦流入市场,还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食品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高效审结全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彰显了天元区法院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安全。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何金燕

责编:刘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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